员工社会福利政策规定

员工社会福利政策规定

*发【2010】第***号

1. 总则

1.1制定目的:创建和谐企业,强调以人为本的观念,提高企业凝聚力。

1.2适用范围:公司全体正式员工。

1.3权责部门:(1)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起草工作;

(2)总裁负责本办法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核准工作。

2. 福利种类

(1)社会保险: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转正以后,可享受以下社会保险:养老保

险;医疗保险;工伤保险;失业保险;生育保险;

(2)住房公积金: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,可按以下规则享受住房公积金;

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,给与交纳住房公积金;

中途离职后重新回到公司继续为公司服务的人员,同意续工龄的,续工龄后满

四年的给予交纳住房公积金;否则从最近一次进公司计算工龄满四年后方能予

以交纳住房公积金。

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人员调动时,由子公司之间协商交纳,但要保证被调人员

住房公积金交纳的连续性。

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,在每年的7月份书面提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,批准

后开始给与交纳住房公积金。

到达退休年龄将自动终止交纳住房公积金。

公积金交纳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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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带薪假期:

带薪年休假:

① 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员工,每年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;

② 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员工,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;

③ 20年以上的员工,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;

病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: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带薪假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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