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

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邮政企业劳动用工,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、符合邮政发展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,根据《劳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国家邮政局《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》文件精神,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用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、管理创新、依法规范的原则,通过建立科学的邮政企业用工机制,将用工管理方式由对人员总量的考核,逐步转变到通过加强人工成本管理、实现科学控制用工数量的轨道上来,从而达到合理控制人工成本,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。

第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,生产经营需要和业务结构、作业流程的调整,适时修订定员定额标准;按照分工明确、相互协作、工作饱满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,合理配置人力资源。

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业务和区域采取不同的用工管理方式,分类区别管理。一般情况下,对普遍服务业务和县以下邮政分支机构,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计划管理,人员不能突破;对参与市场竞争、商业化运作的业务和县及县以上邮政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,通过认真核算人工成本和产生的效益合理、灵活地配置人力资源,在用工上实行动态管理。

第二章 邮政企业用工形式

第五条 邮政企业实行合同工和劳务工等用工形式。按工作时间划分,又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。

第六条 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建立劳动关系、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。

第七条 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组织(包括邮政劳务派遣组织)建立劳动关系、并由其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。

第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、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,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人员。

第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不得聘用本企业内退人员,聘用退休人员属于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,原则上不得使用。

各级邮政企业因工作特殊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,需报省局审批。用人单位应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,明确工作期限、任务及相关待遇。

第三章 合同工管理

第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省局,各州、市局、省局直附属单位应及时拟定次年合同工招录计划,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审核;各单位按照核定的招录计划确定拟招录人员后,应向省局人力资源部报送招录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,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收。

招录计划应说明人员需求的原因、拟招录岗位、人数、基本条件、招录渠道。

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各州、市局、省局直附属单位。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的内部退养审批权限在省局。凡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经所在单位(各州、市局、省局直附属单位)同意后,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局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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